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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重点内容的公示
时间:2021-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铜官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在职检察干警。(1)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检察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1)在本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2)担任本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本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4.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5.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本院业务部门不及时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

  9.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3.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4.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5.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利用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社会关系,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整治检察权监督机制不完善问题

  1.司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存在不合格、瑕疵案件;

  2.检察业务数据填报不准确,存在错填、漏填,甚至造假案、办凑数案现象;

  3.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不规范;

  4.司法责任追究震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彰显;

  5.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6.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用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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