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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6月27日在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627日在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夏乐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工作基本情况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及犯罪预防等检察环节工作中,采取与成年人较大差别的专门刑事检察。2016年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根据市政法委牵头与公、检、法、司会商意见,全市三区一县(铜官区、义安区、郊区、枞阳县)所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全部由铜官区院集中管辖。由此,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区检察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6年以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支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及相关工作细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两年多来,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保护不庇护、宽容不纵容的工作原则,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人,受理审查起诉77人,分别占刑事案件受案总人数的5.2%5.6%,经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0人,起诉61人,不批捕7人,不起诉16人,不批捕、不起诉率分别为18.9%20.8%。从办案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20162017年度、2018年前四个月分别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人、13人、1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0人、31人、16人;二是共同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少数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反映出未成年人容易集群,是非判断力不强,容易受他人或群体影响而参与犯罪的特点;三是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四是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少必要的关注和思考,在意识范围内未形成法的概念和约束;五是被害人是未成年的犯罪案件,以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居多,此类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给被害人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两年多来,我院受理此类案件7件,未成年被害人均为在校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其中有3人是农村留守儿童。

二、工作基本做法

(一)加强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专业化和工作制度建设

合理设置独立的未检工作机构,在全院范围内挑选了4名沟通能力强,具有较强检察业务能力,对未成年人充满爱心、耐心和责任心的员额制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同时,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完善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办法》、《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等7项工作制度和办法,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认真落实高检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要求,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实行同一个检察官或者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办案预防工作,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

2.全面落实社会调查制度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要的一环。我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经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团市委会商,主要是委托社会机构调查,同时,根据案件需要也开展自行调查。社会调查主要是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通过走访、电话访谈、查阅档案等方式,向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邻里、学校、常居地村(居)委员会等收集了解其成长、学习、工作、日常表现等情况,形成相对客观详实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后期司法处理和帮教提供依据。

3.认真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监护人缺位问题,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积极与市看守所协调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的相关程序,保障讯问时有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两年多来,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均到场参与了诉讼,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教育抚慰,又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了监督。

4.全面执行法律援助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行委托辩护人外,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法有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对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受理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也根据其犯罪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适时提供法律援助,较好地维护了涉罪未成年人在诉讼阶段的合法权益。

5.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避免犯罪“标签”对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使其能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能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已作不起诉处理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全部予以封存。除提供给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6.严格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更好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对立,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依据法律规定,坚持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处理。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

(三)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多种途径、方式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把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贯穿于未检工作始终。结合办案,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各自特点,剖析犯罪构成、犯罪原因,通过谈话、庭审教育等形式,提高涉罪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知,树立重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信心,并重点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预防重新犯罪。

二是推行“检校共建”机制。针对一些学校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的现象,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措施,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处理案件的同时,与相关学校签订了“检校共建”协议,并设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定期开展法制教育等活动。

三是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选派优秀青年干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在校园常态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作图文并茂、生动趣味的法制宣传展板,深入辖区学校、社区居委会巡展,向在校学生、学生家长、社区居民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生家长和社区居民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视。两年多来,先后在铜陵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第四中学、实验小学等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检爱护航”等宣讲活动40余次,接受法治教育的学生达4000余人(次)。

三、存在的不足与困难

两年多来,通过未检部门干警的共同努力,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探索、实践、创新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按照新时代新要求,与当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形势、任务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少数干警对新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到位,与先进地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相比,还存在司法理念滞后,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自身的综合素能与当前未检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等问题;

二是办案区建设难以启动,现有未检工作办案区与省院要求的办案区实施标准相差甚远。为改变现状,我院主动作为,借助两院合并调整办公办案用房,完成了办案工作区设计方案。年初区政府已将项目列入今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并要求五月份开工建设,但由于一些原因,调整的办公办案用房至今落实不到位;

三是落实涉罪未成年人不批捕、附条件不起诉等刑事政策所需要的观护(观察、监护)、帮教基地建设,我市起步较晚,我院作为区(县)院,虽然承担了全市的未检工作,但是在两个基地建设方面参与度不高;

四是社会调查制度方面,目前主要是团市委委托社会力量调查,因人力不足、经费有限、调查专业水平不高,一些调查对象不愿配合或敷衍了事等情形,导致一些调查报告内容不尽详实,对后续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影响。

四、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的措施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但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工程,也是关系千万家庭幸福的民心工程。立足新时代,今后我们将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未检队伍职业素能建设

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抓严抓实政治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深化对未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提高干警综合执法办案能力,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推动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合理设置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员额,努力建立符合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权力清单和履职监督机制。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建设,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以案释法,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的职能作用。逐步完善未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促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效能。

(三)积极推动未检工作社会化建设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是根据未成年人司法各诉讼环节职责分工,积极推动我市公安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的设置,以及社会调查向侦查机关前移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团市委联系,尽力帮助推进解决有关社会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真实可靠性;三是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推动“司法社工”制度,特别是注重吸纳我市高等院校中的法律专业学生志愿者,发挥社会力量在未检工作中的社会调查、帮教回访等积极作用。

(四)加快未检工作办案区建设

紧紧把握全省检察机关今年开展的检务工作区建设契机,严格按照省院检务工作区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针对目前检务工作区改造用房落实不到位的现实状况,积极向区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争取支持和帮助,力争年内检务工作区建成投入使用,为我院未检工作跨进全省先进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本次常委会专题听取我院未检工作情况汇报,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新的贡献。

相关用语注释:

1.员额检察官: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从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人员中,经过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入额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依法独立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2.检察官助理:是指协助员额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但不享有检察权的检察辅助人员。其是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检察人员,是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

3.社会调查:即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犯罪原因、家庭情况、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做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选择最为恰当的处理方法和帮教方式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4.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这些代表,就称为法律中的合适成年人。

5.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符合法定条件的,足以证明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