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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社区矫正对象“任性”脱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时间:2024-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8月,罪犯周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铜官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经人民法院核实居住地后确定铜官区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该案经二审判决生效后,铜官区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将执行文书送达铜官区司法局,经铜官区司法局多次通知,周某拒绝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铜官区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及时将以上情况通报铜官区检察院。经研究,铜官区检察院和区法院、区司法局达成共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一经确定,必须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延迟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铜官区司法局在罪犯明确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下,依法提请对周某撤销缓刑。截止2024年3月5日,该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延迟报到一个月以上,铜官区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周某原判缓刑收监执行。铜官区检察院将依法跟踪监督,及时将周某送监执行。

检察官释法:

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执行的程序均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制,法律威严不容挑战,违反必须受到惩处。周某被撤销缓刑一案,系铜官区首例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被撤销缓刑的案件,该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刑罚权威和社区矫正监管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 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