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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赔偿105万元并公开道歉!铜官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23-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16日,由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被告某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雍某某、胡某、李某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铜官区首例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雍某某、胡某、李某某等人连带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责令各被告就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份,被告雍某某与刘某、李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通过非法途径从四川省绵阳市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贩卖至铜陵地区,先后四次共将3只川金丝猴活体、10只小熊猫活体贩卖至铜陵地区,非法获利人民币38万元。后因野生动物脱离原有生长环境和饲养不善等因素造成其中1只金丝猴和6只小熊猫死亡。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胡某在担任某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人期间,先后两次与某地某动物园实际经营人李某某联系并达成买卖黄山短尾猴协议,以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名义先后共对外贩卖30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山短尾猴,李某某再转卖至山东地区,后该30只黄山短尾猴均死亡。2017年8月,被告胡某在无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某动物繁育公司经营人江某某联系,用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2只黄山短尾猴交换该动物繁育公司的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2只翘鼻麻鸭、4只班头雁,最终导致其中2只红腹锦鸡死亡。

各在案被告为获利非法利益,实施了非法交易、运输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导致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黄山短尾猴、红腹锦鸡死亡的后果,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职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