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生态应保护 破坏必受罚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区检察院办理的“4.18系列非法采矿”之一的江陵采石场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圆满结案,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及评估鉴定费用如数赔付到位。

201612月,铜官区人民政府根据“三线三边”废弃矿山、裸露山体整治工作的需要,对江陵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行公开招投标,浙江岩土基础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姚仁道、查日环、周理政、古红福、佘金发等人施工,双方签订项目施工协议书。20172月,项目开工后,姚仁道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合同约定,非法越界超量开采石料,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20181113日,本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审查。20181229日,经安徽省检察院批复同意,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岩土基础公司与姚仁道、查日环、周理政、古红福、佘金发连带承担江陵采石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评估鉴定费用共计2034149.84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岩土基础公司于开庭前主动与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对诉讼请求中所列赔偿数额通过该公司所在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转账支付,至此该案诉请的公益损害修复费用及评估鉴定费用全部赔付到位,挽回了国家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公益诉讼目的的圆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