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一起因从事旅客运输而严重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从事大型载客汽车旅客运输业务。2016年2月19日,陶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载客后沿本市铜都大道行驶至黑天鹅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停后检查。经民警现场检查,该车的核定车载人数为25人,而该车实际载人人数为43人,其中3人为儿童,超载人数达18人。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本案中,陶某某系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人员,额定载客人数25人,但其实际载客人数43人,超过额定乘员72%,已严重超载,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我院将陶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