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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查启动本市首例强制医疗程序案件
时间:201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诉科审查一起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移送的何某某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涉案行为人何某某于2008年患有精神病,先后在铜陵市有色职工总医院、铜陵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多次。何某某因怀疑、幻想其在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时主治医生即被害人余某某要害他,遂准备作案工具拟报复被害人余某某。201514日,何某某在铜陵市体育场持刀捅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我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查明,涉案行为人何某某,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系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我院决定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本案中行为人何某某因患有精神病,妄想受到他人加害而采取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伤重不治而亡的后果,为防止何某某再次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我院依法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何某某强制医疗申请,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